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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育学院棋艺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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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东教育学院棋艺协会。 第二条
广东教育学院棋艺协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团委的指导下,接受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的学生群众组织。本协会是由棋艺爱好者自愿组织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严格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三条
广东教育学院棋艺协会的宗旨是:切磋棋艺、以棋会友、促进交流。 第四条
本协会参加广东教育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并为其会员单位,承认并遵守《广东教育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是有广东教育学院正式学籍,承认本协会章程,对棋艺具有浓厚的兴趣,能够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的学生,经本人报名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并交纳一定的会员活动经费,经本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在协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
有批评和监督协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4)
有询问和监督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5)
有对协会建设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6) 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纪律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
执行协会决议,听从协会的各项活动安排;
(3)
加入时交纳一定会费,作为开展各类活动的经费;
(4)
有参加学习和讨论的义务;
(5)
有维护协会利益、爱护协会公共财务、为协会争光的义务;
(6)
有鼓励介绍棋艺爱好者入会的义务;
(7)
自觉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形象,在广大同学中扩大协会的影
响。 第八条
会员必须爱护会员卡,不准转借他人,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九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长达一学期没有参加任何活动者,作自动退会处理。会员如有违法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也可视情况而定。大会的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民主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讨论、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
审议和批准上一届理事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4)
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5)
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活动; (6)
决定本协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理事会人事的确定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后,在1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集体领导制。理事会必须对会员大会和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自觉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本人自荐或集体、他人推荐,经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包括: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正副会长和决定各部门的负责人;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招聘工作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4)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组织本会工作; (5)
负责制定计划总结。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两名(注册的会员人数达到100人可设立两名);下设若干理事。
会长:负责各部门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领导协会活动;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在会长离职或缺席时行使会长之职; 理事:参与协会常规工作,共同维护协会的正常发展。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品质端正,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校规校纪; (2)
具有较高的工作热情、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3)
全面发展,有一定的棋艺专长,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四章
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活动必须按照依据《广东教育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精神,依据本会章程,有计划地开展和组织。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活动任务是:以各类型的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军棋、五子棋等等)作为活动载体,组织会员进行棋艺交流,活跃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组织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两周上交详细的计划。其他中、小型活动应提前一周上交详细计划,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学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活动内容和形式 (1)
每个星期进行一次常规棋艺切磋活动; (2)
每个月在饭堂门口摆设棋局; (3)
组织各类棋赛(学院宿舍杯棋艺比赛、与学院离退休教工元旦联谊赛、学院学生中国象棋赛、广州地区大学生棋艺邀请比赛等等) (4)
棋艺讲座和棋艺学习研讨会; (5)
组织会员参加各级棋赛; (6)
以及各类非常规的棋艺比赛或活动。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交纳的会员费; (2)
学院有关部门的拨款; (3)
正当的社会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每年向新会员收取一次性会员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研究报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并备案。在每学年会员费中,10%的比例上缴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90%的比例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业务发展和会务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会员费,学校团委拨款,其他经济来源及各项活动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用帐簿登记,保存各种经济来源及各项原始单据,并随时接受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检查。每届理事会的改选前要公布和清理帐目,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派专人监督执行。凡有做假帐者,予以撤消职务,并通报所在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和通过,报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有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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